Thursday, October 11, 2007

我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政制發展綠皮書》的意見書- P.2

(2) 具體意見

2.1 我認同特區的策發會在達至最終普選目標的過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實普選的模式時,提出必須確保符合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四項政制發展的原則,即
(甲) 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乙) 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丙) 循序漸進;及
(丁) 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然而,我覺得在以上原則中,尚有不明確的地方,即如何界定社會中的各階層,例如對待弱勢社群是否要另訂政策,若是,則對所謂夾心階層又如何?此外,對於較年長,並且是社會上的沉默大多數或者缺乏議會代表的階層,在政策的規劃過程,政府是否要主動幫助他們發表心聲和意見呢?

2.2 由前港督會同一眾政治精英治港轉變為回歸後特首及其司局長班子治港,雖變化似乎不大,卻突顯一隊工問題,例如行政和立法會的矛盾加大,司局長跟轄下政務官的協調問題,以至特首作為領導班子的代表人跟公務員群體間的矛盾﹝例如97後減薪之爭訟﹞、以至民間跟政府間的訴訟轉趨白熱化﹝如領匯上市及近期的保育訴訟﹞,這令﹝另﹞我擔心將來被普選出來的特首,若缺乏一穩固班子,或相關班子未能協調立法會中的各路英雄,是否會出現管治失靈﹝俗稱跛腳鴨政府﹞現象。

2.3 上述問題在一般民主政體中多以多黨競爭制度來取決平衡,所謂執政黨跟反對黨派之互相制衡也。據我了解,在香港特首以至司局級官員皆不能有政黨身份,在這情況下,我有點憂慮政治人才的栽培和提拔,雖然,我的憂慮或許被視為杞人憂天,但其中的隊工、管治理念和目標的潛在差異,有機會導致使命﹝mission﹞和願景(vision)皆不足的政府。

2.4 另一是香港的法治問題,有人形容香港在英治時期是三權分立,姑勿論其準確性,今天亦時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對基本法如何與西方的普通法銜接問題;亦有人質疑人大釋法的合理性;這等爭拗,加上近年社運團體傾向透過訴訟程序來爭取有利案例,往往會引入一些尚有爭論的國際公約和案例;這一方面可能會加速香港法治上的國際化,同時亦可能提早引發終審權限的爭議。當中屬喜屬憂,尚難判斷。無論如何,這已構成回歸前後的一個法律現象上的差距。

2.5 適逢特首曾蔭權先生在今天發表施政報告,當中提到的十大建設中政府開支佔2500億元一事,正如曾特首表示,香港奉行大市場小政府,開支不能佔(超出)經濟產值的二成,且基本法規定要量入為出。曾特首的相關建議,可視作不墨守成規,不教條式處理法律的字面規範,但亦可被視為挑戰基本法的相關底線,凡此種種,在今天百花齊放的環境下,甚有可能演變成另類政治議題和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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